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