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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