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