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二)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退地界距离和相邻建筑间距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