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一)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