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

(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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