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