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及理由附报送的审批材料中。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