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