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