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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