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对未能出厂(场)或者未能及时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予以储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