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三)屠宰病死畜禽;(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