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