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