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