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