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