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