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