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