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