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