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