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