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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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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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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