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