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