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和谐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