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工作纪律;(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系统;(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