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工作纪律;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系统;

(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