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审计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财经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