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监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四)收集、分析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五)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