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廉政风险评估;

(四)收集、分析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