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