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检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