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隶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宣传活动;(三)实行转任、轮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四)实行公务公开制度;(五)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