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接管前,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