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特许经营者对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