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公众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公众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