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政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公众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公众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