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