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