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