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

(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