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