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