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九条已废止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