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也可以将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结合收回投资所需期限、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将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单独赋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