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废止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七)政府承诺的范围;(八)保障措施;(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