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

(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