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