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四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