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