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公共交通;(三)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污水、垃圾处理;(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