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社会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