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