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河道生态基流用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